原告柏**与被告刘**、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8044.07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日18时7分许,刘**驾驶大丰164033号电动自行车沿盐城市大丰区x25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龙镇丰富街永生建材批发门市路段,遇由南向北刘**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开启大灯影响,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柏**碰撞,造成柏**、刘**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柏**...(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