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中国某某*****************(下称某某财保江*公司)、黄*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被告某某财保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1538.9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2022年2月28日,被告黄*龙乙驾驶粤jl****轿车在蓬江区胜利北路路段与原告邓**驾驶粤j0****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40703**********94号),认定被告黄*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无责任。
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江*市某某...(本文书还有3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