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毛**、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被告毛**,被告人某乙青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毛**承担原告袁**的交通事故赔偿损失,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以及18天的误工费和自行车的维修费共计4475.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5日被告毛**驾驶车牌号为鲁b6****小型汽车,在山东省青岛市**路**路人行横道线处与原告袁**推行过马路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袁**手部受伤以及自行车损坏,后经青岛市公关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接警处理认定被告毛**,为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袁**...(本文书还有1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