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威海千广*********(以下简称千广国公司)、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广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千广国公司、常**返还原告服务费1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7日,原告委托闫宁与被告千广国公司签订《办理韩*签证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千广国公司为原告办理去韩*五年多次签证,原告需向被告千广国公司交纳服务费30000元,其中签订本协议前先付15000元,签证下来剩余15000元付清;若被告千广国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完签证,需退还原告的所有费用...(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