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李*因与上诉人富平县祥**********(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上诉人张**和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上诉人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李*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按照事故伤害与死亡结果参与度的70%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338599.38元(42431元/年x19年x70%x60%);丧葬费31848.6元(45498x70%);精神赔偿金为30000元。合计:400447.98元;2、维持一审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判项;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李*的跌落受伤与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20%显然错误。事故是导致李*死亡的主要原因,跌落受伤与死亡结果的参与度最低应认定为70%。李*于2022年2月27日跌***小区强排坑导致严重受伤,于2022年3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中载明李*患开放型颅脑损伤中型,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肿、创伤性颅内积气、颅底骨折、创伤性气胸、胸椎骨折、经大转子骨折、肋骨骨折...(本文书还有5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