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永葆*******(以下简称永葆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薛*村合作社)、北京市顺***************(以下简称薛*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葆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100万元系《合同》项下的种羊场承包经营权费用,该笔费用是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的为期50年的费用。原审法院认为种羊场已经申请人改造灭失,申请人要求返还无依据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京0113民初***...(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