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樊*、中华联合***************(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川19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川1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2)川19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受理后,被告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川19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生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刘*,被告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中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樊**原告支付回购款531325元,并按年化6.3%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现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利息132871.1元,共计664196.1元;2.请求被告中保公司对上述请求1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3日,原告冯*与被告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zr2016110003)、《远期...(本文书还有5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