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城县华*********(以下简称华安公司)、王*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安公司、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城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吊车及拖车费5800元及车辆损失(具体金额待评估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第一项为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施救费5800元、车辆损失费131640元及评估费5000元,合计142440元。原告舒城县华安公司系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原告王*系该车实际车主,2020年05月27日,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约定,保险期间为:2020年05月29日至2021年05月2...(本文书还有3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