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白**与被告袁**、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河南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袁**、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白**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等各项损失25737.93元,赔偿原告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79112.37元。合计诉求204850.3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法律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河南某有***驾驶员袁**驾驶豫******号轻型栅栏式货车沿赊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赊郭路双庙街郭新官庄路口时与前方白**驾驶的三轮车(上乘坐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损坏,白**、王**受伤。此事故经泌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4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