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邵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肖*,被告人保财险邵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16831.67元;2、判令被告人保财险邵阳公司在投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1日12时7分许,被告肖*驾驶湘e1××**号小型客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步步高超市工地前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洞井路至此的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9月23日长沙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作出第43011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被告肖*均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长沙市中心医院...(本文书还有3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