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张**、广西沿海********(以下简称广西沿海公司)及第三人临高宏安*********(以下简称临高宏安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张**、被告广西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临高宏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张**未经第三人股东会决议,擅自以第三人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判令被告张**向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4599225.3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599225.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张**实际清...(本文书还有1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