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与被告唐**、湘潭市三***********(以下简称三星液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三星液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5672元(不含唐**已经垫付的医药费58661.32元、营养费100元及鉴定费22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其残疾赔偿金标准由41698元/年变为44866元/年。医药费增加诉讼请求2892.3元,总标的为24834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2日起原告受雇于唐**做事,从事油漆工作,工资7000元/月。2021年7月29...(本文书还有2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