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下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4032.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李*宇就湘fh××**牌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21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2022年3月15日18时10分,李*宇驾驶湘fh××**牌小车在岳阳市汨罗*劳动北路路段,因逆向停放与正常行驶的被告湛**驾驶的湘fq××**三轮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汨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湛**在本次...(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