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罗**与被告江门市粤**********(以下简称“粤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及被告粤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付位于江海区××幢××层××室房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逾期交付的违约金(以房款757719元为本金,每日万分之三从2017年6月30日计至房屋交付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151846.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在被告售房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21342),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位于江海区××幢××层××室房屋**房款757719元,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如逾期在90日内要按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逾期90日按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部购房款...(本文书还有4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