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麦**、麦**、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顺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麦**、被告人保财险顺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375144.2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30日19时15分许,被告麦**驾驶车牌号为粤xw××**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顺德区××镇××路××对开路段时与原告谭**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谭**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麦**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谭**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