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给付无机料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王**、王**、华**三人合伙在北京戏剧学院市政工程施工,向原告购买无机料用于施工,无机料款14万元,2017年王**给付4万元,2018年王**现金给付4万元,还欠原告6万元未付,因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王**辩称:我和王**分家散伙时约定欠原...(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