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闽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陈**不服,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上诉,莆田中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闽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追加福建范都******(以下简称范都置业公司)为被告,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黄**,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范都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陈**支付给张**购房余款797245元;二、判令陈**支付张**违约金200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申...(本文书还有15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