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大连金三*******(以下简称“金三马公司”)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三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庭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016年、2017年葡萄经济损失360000.00元;2.解除案涉“大棚承包合同”;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不供水导致承包大棚内葡萄树枯死损失17013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及2011年3月13日分别签订了《温室大棚承包合同》和《e区高低高大棚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七条明确约定:“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供电、供水,如甲方原告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必须按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予赔偿。”2014年4月24日,被告经竞买并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本文书还有4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