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和联***********(以下简称和联优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联优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和联优盛公司与朱**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混淆了概念。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和联优盛公司与朱**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也未对和联优盛公司与朱**之间的经济纠纷采取刑事立案侦查措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薛*诈骗犯罪案件,而不是和联优盛公司与朱**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和联优盛公司与朱**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薛*的犯罪事实有关联,但并不等同于和联优盛公司与朱**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和联优盛公司、朱**及张**均不涉嫌刑事犯罪,涉嫌犯罪的只有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也仅是薛*的犯罪事实,而非和联优盛公司与朱**之间的经济纠纷。目前和联优盛公司及朱**均未收到公安机关将和联优盛公司或朱**列为薛*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的通知,公安机关更未对和联优盛公司或朱**采取侦查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和联优盛公司及朱**的行为...(本文书还有5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