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119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9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应被告的多次请求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8日和2015年7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890000元和300000元。被告收到以上款项签署了具体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190000元。月息1.5%,按月支付利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从2016年4月起停止支付利息。期间原告向被告面对面催款,并且也多次电话沟通,都没能取回本金和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一直没有还款。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多年前是同事关系,分开后一直关系良好,多年来在生活上彼此关心,在经济上彼此扶持,被告自认与原告的关系情同姐妹,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感到诧异和不解二、被告的确有向原告借款,但已经偿还了大部分本息,原告也有向被告借款,可予抵消原告仍要求被告偿还1190000元本金及利息749700元没有依据(一)原告提供的《借条》并非完整的证据1.原告在2014年2-4月期间以其表弟陆凯健需要资金周*为由从被告处借走1300000元,称会计付利息给被告,但原告并未出具借条给被告其后,原告没有向被告偿还过本息,原告还称陆凯健没有向其归还借款,原告向陆凯健追讨无...(本文书还有6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