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6,04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21年7月起,被告以日常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先后分多笔向被告转账,至2023年3月止,合计转账借款76,049元。借款后,被告承诺尽快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推脱不还。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如上诉讼请求。
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过借款,与原告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本案的款项大都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花销,属于共同花费,而且被告也给原告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
王**主张其向申*...(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