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偿还原告张**款项319757.56元(其中本金:263099.14元,利息:33504.74元,其他费用23153.48元)。2.判令被告王**对前述王**的款项(本金与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均系朋友关系。2019年到2020年初期间,被告王**因经营贵州省贵阳市华为工地缺乏资金,累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因被告王**未能偿还原告的借款,故2020年9月26日经商议被告王**让原告向平安普惠手机平台借款300000元,体现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作36期分期偿还本金与利息,以偿还被告王**向原告所借的款项,然后由被告王**按约定期间偿还原告应还给平安普惠手机平台36期的分期款项,并签定借款条(协议书)。借款条(协议书)约定了具体还款明细。借款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王**作为借款人,被告王**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前述借款条(协议书)在被告王**的洛江区商品房里面所书写。签定前述借款条(协议书)后原告向平安普惠手机平台借款,平安普惠手机平台于2020年9月27日向原告发放所借的300000元借款,款项300000元支付到原告的建行账户。原告应按36期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具体还款明细与原、被告三方所签定的借款条(协...(本文书还有6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