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周*与被告李**、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南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被告平安南通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589.61元,该损失先由被告平安南通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被告李**予以赔偿;对责任范围,要求由被告方承担60%的份额。事实和理由:黄**系原告周**丈夫,原告黄**父亲。2020年9月16日16时47分许,在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人民东路南约10米处,被告李**驾驶的苏f809**小型轿车与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重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同等责任,黄**亦负事故同等责任。另被告方车辆在被告平安南通支公司投保有交强...(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