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项中,对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受害人秦*洲死亡,被告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赔偿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因其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免除,故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财产评估的问题,被告某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交警部门依据职权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予以评估鉴定,该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格,故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3、关于车辆残值的问题,因本次鉴定中未能确定车...(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