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
被告(反诉原告):章**。
张**与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章**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张**与章**于2023年9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承租章**位于杭州市萧*区新塘***小区**幢**室-x的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每月租金为2900元,押金4350,押一付三,合同约定到期后15天内返还押金。综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章**退还张**押金435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章**承担。
章**辩称:对于租金已付清及押金金额无异议。但是押金应当向扣除反诉中载明的一些费用。
章**反诉称:张**租赁章***小区**房屋,...(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