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博乐市某******因与被申请人木**及原审第三人博乐市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乐市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程序错误,本案并不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博乐市某******要求返还的土地是木**占用的,属于博乐市某******的土地。本案中,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明确的,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博乐市某******处,并且已经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领取了承包费用。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二审书面审理本案,但未联系博乐市某******是否有新证据提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