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上诉人张掖市艺***********(以下简称艺囿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艺囿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2022)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并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已完成工程量认定及价款数额计算明显错误。(一)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上诉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被上诉人进行的换土、清运垃圾项目予以认可,但对a4造型沉降项目明确表示是上诉人雇人自己施工的,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本文书还有16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