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上海云舟**********(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xx公司)、中华联合***************(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芳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8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256,296.06元、医疗辅助用品费4,9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9,450元、残疾赔偿金758,346.80元、精神损...(本文书还有4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