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李*、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被告人某乙公司赔偿原告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共计98577.1元。赔偿明细:(医疗费1583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7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70%=22911.1元,22911.1元+误工费37800元+护理费35904元+鉴定费2800元+辅助器具费435元+交通费2000元=101850.1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日17时30分许,李*驾驶鲁某****小型轿车沿国道240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城镇g240大屯西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后向东转弯的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付**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城县交警大队认定,付**与李*分别承担事故的...(本文书还有4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