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文*******(以下简称新文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新文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新文行公司支付永利公司货款人民币133034.1元及利息35520.1元(以133034.1元为本金,暂从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267天,按月利率3%计算;2019年10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3%另行计算),合计16855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元由新文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3年起,永利公司与新文行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新文行公司在永利公司处订购钢管,收货方式是由新文行公司驻广东的业务员提货签字。付款方式是新文行公司提货后以转账方式或支票方式与永利公司结算货款。截至2018年5月2日前,新文行公司结欠永利公司货款金*为86455.4元。此后,永利公司还为新文行公司加工了两批钢管,涉及总金*为106578.7元。《订购合同》分别签于2018年5月15日,实际货款金*为67997.1元...(本文书还有4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