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诉被告广西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西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25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广西三江县斗牛场项目提供货物,合同约定了供货材料、结算方式等。原告按照约定供货,根据原被告认可的结算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92799元。截至2023年9月18日,被告尚*货款142799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2799元及逾期利息(以14279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