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宝盛********(以下简称浙江宝盛公司)、天津卫荣******(以下简称天津卫荣公司)、永平无量*********(以下简称永平无量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8日采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浙江宝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天津卫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永平无量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03765.1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0日,被告浙江宝盛公司和被告永平无量山公司签订了永平无量山2020年厂区土建技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永平无量山公司将“永平无量山2020年厂区土建技改工程”发包...(本文书还有3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