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诉被告刘**、徐**、高安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共同归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2552.31元,拖欠借款本金的罚息524.90元,应收利息26219.9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110.26元,未到期本金余额476286.43元,合计516693.81元(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止)及所有逾期贷款的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全部执行到位之日止;3、我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2日,被告刘**因购买高安市瑞安**楼**号**房向原告贷款53.7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3.7万元,期限30年,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徐**为该笔贷款,承...(本文书还有4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