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开始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文**对被告冯**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29日冯**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冯**转账30000元。冯**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文**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现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冯**、文**未作答辩。
原告廖**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张、银行转账截图...(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