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邱**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2022)闽0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本文书还有2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