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波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1287.92元,并从2021年12月29日起按本金671287.92元为基数,年息15.4%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10月起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进...(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