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63621.61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一条及专属条款第五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遇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自每次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市场报价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罚息利率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暂计至2024年5月26日,利息20623.8元、罚息47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文书还有2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