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林县巷************(以下简称坡亭经联社)诉被告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坡亭经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回其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142920.35元及利息35730元(计息时间从2015年6月10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止,以后发生另计按年利率5%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覃**曾于2006年6月至2016年4月担任上林县巷************主任、于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担任上林县巷贤镇万嘉村党支部委员及村委会文书。被告覃**在任期间,因其掌控坡亭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存折,利用职务便利,随意侵占原告的集体资金315969.50元具为己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挪用原告的集体资金20791元归个...(本文书还有3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