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95862元。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由:2021年2月21日12时26分,薛*霞驾驶鲁m6××**轿车沿幸福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城六路转盘北侧,与同向行驶的刘**驾驶的电动三轮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刘**受伤。阳信交警队认定,薛*霞全部责任,刘**无责任。鲁m699**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50万元三者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但我司需核实涉案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在不存在免赔或拒赔情形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对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