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广西名洋***********(以下简称名洋公司)、第三人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债务635200元,并以635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此前欠成都万商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万商投资公司欠原告投资退股款635200元。三方于2015年9月6日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万商投资公司欠原告的债务635200元转移由被告承接。被告将承接原告的债务转为原告对被告的股权投资款,并承诺每年收益...(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