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以下简称深圳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彭**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针对深圳市人社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110000561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认定工伤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人社局承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认定工伤决定;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深圳市人社局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深圳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行为,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