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某某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牙齿损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1750元。2.判令被告李**对被告某某平安*****************的赔偿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5日,李**驾驶牌号为苏jd059**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沿滨海县正红镇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前方同方向陈**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因事故导致的...(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