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男,汉族,1964年1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为驳回宋**的诉讼请求(不服金额5326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宋**承担。事实和理由:1、饮酒驾驶是众所周*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无需举证证明告知即可免责;2、宋某笔迹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规定,不应采信;3、饮酒驾驶系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将其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列入合同条款,并对字体加粗、加黑,已尽到提示义务。
宋...(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