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林**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对林**无法律效力。事实和理由:―、林**与第四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仲裁协议。从第四建筑公司所提供的仲裁证据材料来看,第四建筑公司仅与惠州市世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美公司)签订《工程联营协议》并约定有仲裁条款,除此之外,第四建筑公司并未与林**签订其他合同、协议,故林**与第四建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第四建筑公司主张因世美公司注销登记而要求林**承担责任,案由并非合同纠纷,不能适用《工程联营协议》及其中的仲裁协议条款。首先,第四建筑公司主张林**承责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注销应承担清算责任”的相关规定,而《民事案由规定...(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