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姜**诉被告温*市人***(以下简称“温*市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姜**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温*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姜**起诉称:原告在温*市鹿城区拥有房屋。2016年9月,被告将上述房屋强制拆除。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7)浙03行初****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遂申请国家赔偿,但被告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温政行赔〔2018〕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温*市政府对强制拆除的原告位于鹿城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房屋折价款18025000元(...(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