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舒城县腾*********与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58110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2800元,合计639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1日8时0分,胡向国驾驶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万山镇引江剂淮地点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失、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认定胡向国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皖n×××**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胡**,其挂靠舒城县腾*********名下。皖n×××**号牌重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损失险投保于人保六安分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保险责任。
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辩称:1、对保险的事实和事故的事实需要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属于...(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