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秦**、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额乐庆、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孙**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77545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781206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
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利息为218174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4.8%计算,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8月1日,利息为78165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文书还有1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