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某甲保险**(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公司)、某乙保险**(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玉环公司)、某丙保险**(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通公司)、某戊保险**(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台州公司)、某己保险**(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相成公司)、某己庚保***(以下简称英大财险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人保财险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人保财险南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安财险相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大财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人保财险台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玉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6568.62元(医疗费12502.12元、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26422元、交通费用3914.5元、住宿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6日9时26分许,赵*驾驶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刘*,赵*驾驶陕a×××**小型轿车搭载李*2、张某1、李*1,郭*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2,潘*驾驶浙j×××**轻型栏板货车搭载何*,尹某2驾驶苏e×××**小型轿车,单*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某3沿g1516盐洛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k41+300m左右路段时,发生碰撞,致刘*、赵*、李*2、张某1、李*1、郭*、张某2、潘*、何*、尹某2、单*、张某4,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本文书还有7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