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刘**的一审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孙**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刘**对孙**的请求。通过孙**一审提供证据中的开庭笔录,能够证明在占某强起诉孙**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某强的陈述已反映出孙**只是项目负责人,该工程系某公司分包给占某强的。同时,某公司也认可案涉工程是其中标,由李*负责施工,而孙**就是李*让其在施工地点负责管理的,在管理期间某公司还为孙**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孙*中全权代表项...(本文书还有4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