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被告卢*、白**、梁*、梁*、吴*县城***、中国人民***************。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定代理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与被告卢*、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梁*、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吴*县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医疗费10902.03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110元、住宿费1000元、补课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安装义齿费800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1200元,以上共计102612.03元。2、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3日下课期间,原告与被告卢*一同在...(本文书还有3013字未显示)